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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与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是公元7世纪初穆罕默德在阿拉伯半岛创立的一神教。与佛教和基督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伊斯兰教在中国旧称回教、清真教或天方教。它的基本教义是“六信”和“五功”。“六信”即:信安拉,信天使,信穆罕默德为“封印”使者及其以前的诸使者,信“古兰经”及其以前的诸经典为“天启”经文,信死后复活及末日审判和信一切皆由安拉前定。“五功”是教徒必须遵行的五种功课,即:①认主独一,念诵“除安拉,再无神灵;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②谨守拜功,对安拉每日要行五次礼拜。③坚持斋戒,每年在斋月把斋1个月。④完纳天课,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收入自愿施舍或奉献。⑤朝觐圣地。有条件者,一生中至少要到麦加朝觐一次。此外,还要求穆斯林(教徒)多行善事和“为安拉之道”而征战等。

伊斯兰教传入中国 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中叶开始传人中国。至今在中国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共10个民族中。仍受到普遍信仰;在蒙、藏、白、傣等民族中,也有少量流传。在历史上,由于中国各民族和睦相处,彼此往来,所以他们的民族信仰也必然相互影响。因此,伊斯兰教与儒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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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穆斯林通过丝绸之路开始来华。他们大多属于侨居在长安或其他城市的外国人,数量虽然不少,但在史料中却很难找到关于他们传教活动的明确记载。只是说由于他们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与中国不同,所以在城市中多聚居一地,称为“蕃坊”,并设有礼拜寺及墓地。到了宋代,海上贸易空前繁盛,伊斯兰教借助贸易之力,得以在中国进一步发展。由于来华穆斯林不断增多,开始与中国人混居,并逐渐与华人通婚。大观政和(1107~1117)年间,广州、泉州还专门设置了“蕃学”。因而,穆斯林读书应试做官者,在宋代已不是什么罕见之事。元代,成吉思汗及其子孙的铁骑远征欧洲,吞并中亚,再回师中国,建立横跨欧亚的大帝国。随着帝国的建立,中国西部和北部边界处于开放状态,阿拉伯、波斯和中亚的穆斯林大量来华,散居中华各地,与汉、维吾尔、蒙古等族长期杂处,从而揭开了中国回族形成的序幕。

元朝时,统治者把域内的人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三等。其中色目人绝大多数为穆斯林,他们的地位仅次于蒙古人,明显高于汉人。因此,许多重要官职,除蒙古人之外,色目人占据多数。随着穆斯林政治地位的不断提高,他们的宗教信仰和文化教育也就必然得到相应的重视和发展。在全国各地。凡有穆斯林居住的地方,都建造起伊斯兰教的礼拜寺。为了对穆斯林子弟进行教育,还特别设置了“回回子学”“回回国子监”,以致在穆斯林中间也涌现出大儒、学者和诗人等各类闻人。

总之,在元代,长期以来通过不同渠道来华的穆斯林,已在中国境内扎根结寨,逐渐变侨居为永住,由客人成为主人,演变为中国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并开始形成中国回回族。与此同时,伊斯兰教也成为道、佛两教之外又一个有影响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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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与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这个外来的宗教,移植到中国的土壤上来是经过了漫长岁月的。当进入明代以后,则逐渐发生了许多新变异。这些变异,带有浓厚的中国社会特点,从而使它有别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伊斯兰教。其特点除了表现为与中国封建制度紧密结合,从而导致该教结构性的变化,即教坊制度及其后门宦制的产生以外,主要表现在思想领域里创立了特育的凯拉母体系,即以儒学思想阐发伊斯兰教教义为特征的宗教哲学。因为在中国,有其成熟完备的封建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封建统治者从来不允许冲权超越王权,宗教统治超过官僚统治。因此,尽管他们可以允许形形色色的宗教存在,但却选择了以纲常伦理为核心的儒家学说作为维护其统治地位的主要思想。而伊斯兰教要想在中国这块土地上长久生存、发展下去,就只有向儒学靠拢,使其教旨与儒家学说相适应。当然,这种适应要经过一个长时期的过程,但到了明清鼎革之际,这个过程已趋于完成。其主要标志是明末清初出现的伊斯兰教寺院经堂教育及大规模的译经及教义理论研究活动。当时,曾先后出现了一批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其中有王岱舆、马注、刘智和马德新等人。这些人集中活动在南京地区,从事伊斯兰教经典的翻译和教义的研究工作,并撰写出一系列著作。

如王岱舆,被中国穆斯林称为“吾国阿衡之泰斗,吾教第一译经家”。他不仅通晓伊斯兰教义,同时对儒学以及佛教、道教都有很深的理解。主要著作有《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等。这些“中阿兼通”的伊斯兰学者们,在他们大量的译著中,注意“会同东西”,强调伊斯兰教和中国故有的传统文化的相通之处,使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他们把“孔圣”与“穆圣”相提并论,主张伊斯兰教义学要“与孔孟之言相印证”,使之“并行不悖”,“互为表里”,并大力提倡“用儒文传西学”“义以穆为主”,“文以礼为用”。如在宇宙的起源和构成问题上,他们认为是:真一(真主)一数一(无极、太极)一阴阳一天地一四大(土、水、火、气)一人和万物。这显然与宋明理学的宇宙发生论基本一致。从而使他们既坚持了伊斯兰教义,同时又摄取了儒学思想,形成其独特的创世论。又如,在认主学方面,他们用程朱陆王的“明德”之说,来充实伊斯兰教的“真赐”概念。认为“真赐”是真主先天赐于人的,人皆有之,人们正因为具有“真赐”,所以定能体认真主。只要你“存天理,灭人欲”,克己内省,就一定能达到对真主的认识。再如,在社会伦理观上,他们吸收了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成功地解决了伊斯兰教在中国如何处理神权与王权之间关系的问题。

认为只忠于君父,而不忠于真主,那不是“真忠”,然而只忠于真主,不忠于君父,那又不是“正道”,只有把两者统一起来,忠于主,孝于亲才是“三生之三大正事”。正是由于这些伊斯兰教的学者们做了这种把伊斯兰教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学相互协调乃至融合在一起的工作,才使伊斯兰教能够在中国生存发展,并使广大穆斯林能与汉族及其他民族和睦相处。同时,也使伊斯兰教的教义得到了丰富和发展。此外,在宗教活动、宗教节日和礼俗等方面,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儒学对伊斯兰教的深刻影响。在宗教活动方面,中国的穆斯林当然要履行五次基本功课,可是他们却把“五功”,亦称之为“五常”,名为念、礼、斋、课、朝。认为“五常”是各从身、心、性、命、财五个方面“尽其礼以达乎天”,即“身有礼功,心有念功、性有斋功、命有朝功、财有课功”。又如国内外穆斯林都非常重视的三大节日,即开斋节、古尔邦节和圣祀节。其中,古尔邦节原是“宰牲节”,但在中国穆斯林却称之为“忠孝节”,使宗教节日罩上了儒家纲常伦理的色彩。在重大的结婚治丧礼俗上,中国历史上的穆斯林也对《古兰经》的规定,做了通权达变的更动,以适应两种文化的结合。如在婚姻问题上,虽仍按规定举行伊斯兰教的宗教仪式,但实际上却与汉族礼俗基本相同,突出“真主之定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在葬礼上,除照伊斯兰教规定之外,还补充以“重孝”之礼,如出丧时礼仪隆重,过“三七”、百日、周年、三年等追荐亡灵的纪念日,以赎罪免灾。这显然是适应儒家注重孝道之义,却与伊斯兰教的规定无多少于系。